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
乙肝病毒携带者指的是感染了乙肝病毒,但却没有肝炎症状和体征,肝功能等各项检查均正常的人群。经了解,中国人口中,乙肝病毒携带者人数还是比较多的,占了大约有10%的比例,即大约有1.3亿的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面对这庞大的基数,在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上,国家出台了相关的保护政策。
1、就业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2010年,国家卫生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该通知上明确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另外,该通知还规定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2、加强企业合同管理,消除就业歧视
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各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3、加大宣传,营造公正的和谐就业环境
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有什么注意事项
虽然说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与健康的正常人一样生活以及工作,但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体内携带的乙肝病毒在一定情况下也具有传染性,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也有一定的注意事项。
1、 选择职业上要注意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招聘中大部分岗位都可以应聘,除少数特殊岗位会受到限制,如不能从事献血、保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理发师、游泳教练、食品加工员、食品售卖员、厨师、超市的服务员等职业。
2、就业期间要注意
在找工作以及就业期间,乙肝病毒携带者也要定期到医院检查,了解病情的发展变化,有针对性地及时进行治疗。以防病情加重后,给自身以及身边的人带来危害。
3、 肝病治愈后要注意
乙肝病毒携带者即使病情治愈了,他们的肝功能相对正常人来说依然是比较虚弱,因此过于劳累的工作是不适合乙肝病毒携带者患者从事的。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被拒怎么办
虽然目前国家《反歧视》法等相关法规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制订了相关的保护条例及措置,但出于风险考虑,有些企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逐渐由公开转向隐蔽,即暗地买通医院检测,对于查出的携带者,以能力不足等其他理由拒绝录用。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被拒怎么办?
1、寻求来自社会整体救济
公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来自于医学常识的缺乏,通过寻求媒体和医学界权威对肝病进行证券观念的宣传,在舆论中让社会群体消除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的歧视。
2、通过诉讼途径自救
肝病毒携带者在面临就业、录用或者被公司辞退的境况下,可以通过自力自救的方式、以一定的程序来向侵权者主张权利。如果对企业开除、除名或者辞退等行为不服,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由各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不服仲裁委的仲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向当地的行政执法部分反映
政府的各部门对携带者的就业困境承担着主要的责任,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被拒后可以向当地的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要求他们采取相应措施杜绝企业的做法。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哪些职业
由于乙肝病毒携带者体内带有乙肝病毒,有一定的传染可能,因此在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上国家卫生部们对某些特殊职业做了限制要求,但这些职业只占极少数部分。
1、 乙肝病毒携带
2、 者不能从事的行业主要是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业,尤其是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如饭馆、食堂等餐饮业。
3、 教育公共事业:如密切接触学龄前儿童的幼儿园、托儿所等岗位。
4、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宜从事理发、美容、公共浴室业、制药业工作。
4、乙肝病毒携带者不适宜从事特警职位。
5、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必须接种乙肝疫苗并且不能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6、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