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起试管婴儿案例,法律竟难以给患者维权
周某与妻子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难,江苏省人民医院对他们使用第二代试管婴儿技术,然而手术失败,身心备受摧残。夫妻以擅自更改人工授精服务合同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索赔3万6。
试管婴儿(图)
鼓楼区庭审现场
在庭审现场原告律师称夫妻二人在做试管婴儿前进行了检查,结果显示周某妻子情况正常周某精子活力较低,在两次人工授精失败后,在夫妻两人具备试管婴儿条件,他们决定做这个手术。
而作为被告方,江苏省人民医院居然拿出了一份可靠的法律依据为自己辩解。
1、根据《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医院人工助孕属于高新技术,加上不孕症患者体质、不孕原因千差万别,现在成功率还不能达到人人满意的程度。
2、医院在实施手术前,对每位患者都做了说明,与原告也不例外地签订了《体外助孕协议书》和《体外辅助生育技术治疗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医院在收费时就高收费标准来收取费用。
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它不是生活的消费,不同于市民自由买卖商品的那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tel:19136249486)关系,而被告方也不是营利性机构,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索赔缺乏法律依据。
面对这种具有单一方面的法律依据周先生表示无法接受,其实早在2001年的我们国家就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非自然生育技术。结果却在2015去年底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这条规定,而相对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补上。
但在美国、印度、泰国等地,试管婴儿基本属于合法化又有较为完备的法律规定监管。